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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平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威诉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平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张威,男,1964年3月3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张伟,男,50岁,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诉被告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