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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辉与陈聪、陈家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陈聪,陈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黄辉,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聪,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陈家忠,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蕉执行字第9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家忠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家忠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