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凌中与秦敏婚约财产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017号原告:凌中,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钟涌凤,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系凌中母亲。委托代理人:袁良燕,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敏,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田文慧,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中与秦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中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