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继奎、杭州美莲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杭州美莲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奎,杭州美莲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二根,林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陈继奎。委托代理人:吴俏俊,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美莲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乃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雪涛,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莉,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二根。被告:林涛。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阳敢,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琴,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奎诉被告杭州美莲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二根、林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继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奎撤回对被告杭州美莲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二根、林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陈继奎负担。审 判 长 肖振华人民陪审员 闫效先人民陪审员 林祥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洁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