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云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二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云飞,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无业。被告人付云飞曾因盗窃,于2006年8月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付云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云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付云飞在被害人姜某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花好月苑小区*栋的*号地下室内,盗取洋河梦之蓝“M6”白酒六瓶,洋酒人头马VSOP一瓶,洋酒人头马XO一瓶,纪念怀表一只,XXX像章六枚,皮鞋一双。经鉴定,被盗的6瓶洋河梦之蓝“M6”白酒为真酒,价值人民币5598元。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付云飞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付云飞的户籍资料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江苏龙潭监狱出具的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姜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证刑字(2014)084号关于洋河梦之蓝白酒的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云飞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云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付云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全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