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16日以与被告已经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楚萌萌人民陪审员 李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