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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16日以与被告已经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楚萌萌人民陪审员  李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