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曹小雪与被告王俊、第三人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雪,王俊,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曹小雪,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何建平,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后乐,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夏圣兵,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小雪与被告王俊、第三人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宛海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