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盛玉、郑林旋、郑林凯与被执行人梁上茂生命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盛玉,郑林旋,郑林凯,梁上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林盛玉,女,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郑林旋,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军官,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郑林凯,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梁上茂,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盛玉、郑林旋、郑林凯与被执行人梁上茂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上茂目前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瓯执行字第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