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谷凤芝与玉田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凤芝,玉田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谷凤芝,农民。被告玉田骨科医院,地址:唐山市玉田县虹桥镇。法定代表人李国会,系院长。委托代理人韩志广,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凤芝与被告玉田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凤芝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召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