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聂军与被执行人谢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军,谢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聂军,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谢金生,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军与被执行人谢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金生目前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瓯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