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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法执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海洋与黄国印、朱爱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法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洋,男1985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黄国印,男,1955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朱爱梅,女,1959年3月2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终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国印、朱爱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国印、朱爱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国印、朱爱梅的存款21000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艳平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