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法执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海洋与黄国印、朱爱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法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洋,男1985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黄国印,男,1955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朱爱梅,女,1959年3月2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终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国印、朱爱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国印、朱爱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国印、朱爱梅的存款21000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艳平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