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80-2号原告: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浩,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金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8元,减半收取5509元,由原告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