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史广良与赵东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广良,赵东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史广良,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东翔,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广良与被告赵东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广良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广良撤回对被告赵东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史广良负担。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