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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督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蔡某某、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13)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邵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督字第3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负责人唐郁,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邵某,男,汉族,1960年11月7日出生,满城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欠缺利息计算方法,应补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万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永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