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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6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瑞华与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677-6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华。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58号富达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侯照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红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刘瑞华交付本市人民路158号富达大厦第八层02号(产权证号:2008-08686,面积为127.022㎡)房屋并按合同约定为刘瑞华指定的个人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瑞华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变更至曹乐名下(身份证号××)并自愿放弃0.022平方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人民路158号富达大厦第八层02号(产权证号:2008-08686,面积为127㎡)房屋产权过户至曹乐(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