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水泥厂与邢正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邢正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71号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泽,男,汉族,生于1951年2月9日,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邢正旺,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正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撤回起诉的决定,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邢正旺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