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XX育与无锡茂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育,无锡茂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XX育。被告无锡茂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路291-1327。法定代表人吉国军,无锡茂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育与被告无锡茂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育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XX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XX育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