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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孔银全与被告邹开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银全,邹开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31号原告孔银全,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6日。被告邹开田,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银全与被告邹开田(2015)邻水民初字第4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银全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邹开田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价值以16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邹开田及其妻骆竹琼所有的个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价值以160,000元为限;二、对原告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峻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