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陆宝兴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25号起诉人陆宝兴。起诉人陆宝兴向本院起诉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人民政府称:2014年6月被起诉人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离起诉人房屋正南面15米处建17层高楼。虽经国土部门责令停工,但被起诉人拒不履行,违法建筑行为持续至今。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违法建筑的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相邻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侵犯起诉人房屋相邻权,判令被起诉人停止施工,排除对起诉人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生活的妨碍。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侵犯其相邻权,并要求排除对起诉人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生活的妨碍,该诉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陆宝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克俭代理审判员 俞 婧人民陪审员 孙九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卜 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