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商银行与韩成光、卢迎新、潘峰、韩伊礼、韩伊刚、韩效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商银行。住所地:齐河县齐鲁大街215号。被执行人:韩成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卢迎新,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潘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伊礼,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伊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效振,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齐晏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成光、卢迎新、潘峰、韩伊礼、韩伊刚、韩效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伊礼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