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玉增、王义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玉增,王义昌,王义文,王义华,冯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3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冯玉增。被执行人王义昌。被执行人王义文。被执行人王义华。被执行人冯永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永亮银行账户存款7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巨荣周执行员 王金科执行员 李师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扈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