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薛苏林与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阜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苏林,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阜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299号申请执行人薛苏林,学生。法定代理人王爱芹,农民。被执行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阜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阜运输阜宁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苏林与被执行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城民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益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裴 仁 刚执行员 谢 天 德执行员 郝 晓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