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安徽来福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来福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士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来福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伟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安徽来福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池劳社监罚字(2014)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池劳社监罚字(2014)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池劳社监罚字(2014)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来福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71415.94元,经济补偿金354123.51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姿审 判 员 时立强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卓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