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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王彦辉与田国兴、杨振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彦辉,田国兴,杨振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王彦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国兴,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申请人杨振才,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所有人)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易民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田国兴所有的冀F966**号小型汽车、杨振才所有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2015年2月16日申请人王彦辉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田国兴所有的冀F966**号小型汽车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国兴所有的冀F966**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章红彬审 判 员  卢XX人民陪审员  杨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苑思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