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72号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代表人:何小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怡婧,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莫接。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诉被告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怡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5001),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水泥厂内管桩二期生产线消火栓给水工程;建筑面积15300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工程造价人民币155000元;工程款应于合同签订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消防审核意见书出后被告支付工程总造价30%;工程完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证后,支付工程总造价35%;余额5%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该工程早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但被告仅于2013年9月27日、2013年11月21日分别支付了人民币46500元之外,一直拖欠剩余工程款人民币62000元至今,经原告多次催告均不予支付。在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巳经构成违约。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管桩二期生产线消火栓给水工程款人民币62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2424.89元(以62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6日暂计至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4%计算);三、判令原告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5001),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管桩二期生产线消火栓给水工程;建筑面积15300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工程造价人民币155000元;保修期为一年;工程款应于合同签订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消防审核意见书出后支付工程总造价30%;工程完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证后,支付工程总造价35%;余额5%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13年9月27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了工程款46500元给原告,2013年11月21日,被告又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了工程款46500元给原告。工程完工后,有关部门进行了验收,2014年4月25日,肇庆市公安消防局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上述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4年6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方主管伍展宏在工程结算款申请表上签名确认管桩二期生产线消防栓给水工程已全部完成及已验收合格,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保修期为一年(由验收日期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保修款7750元,应付款54250元。2015年1月14日,经与被告方工作人员核对,被告方工作人员欧凌燕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原告未收款为6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合同、收据、对公账户跨机构出(入)账通知书、现场照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对账单、工程结算款申请表、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违约行为,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54250元及该款逾期支付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修款7750元,因保修期未满,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因合同没有约定,故应从原告主张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利率计算。原告要求对该上述工程价款按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法律有明确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利息享有优先受偿的请求,则没有��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工程款5425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二、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对被告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的管桩二期生产线消火栓给水工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5.31元,由被告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