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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星与李飞胜、宿州市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星,李飞胜,宿州市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42-2号申请人王星,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李飞胜,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宿州市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4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飞胜驾驶的宿州市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邵林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三桥东巷6号房屋一处(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飞胜驾驶的宿州市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