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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兰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853号原告:郑兰江。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裙楼2-3楼,B座7-11楼。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訾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华亮,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兰江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绍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海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