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林青松与解礼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青松,解礼元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60号申请人:林青松,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解礼元,男,成年,汉族。申请人林青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解礼元驾驶的苏NF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解礼元驾驶的苏NF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强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