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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汤某某,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蒙某某,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