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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福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魏建军与马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军,马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福民初字第42号原告魏建军,男,1981年7月21日生。被告马伟强,男,1987年10月29日生。原告魏建军诉被告马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魏建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