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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鄢俊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俊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俊涛,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2010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3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4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4)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俊涛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边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鄢俊涛等人在吴某明现住的华阳二江花园*栋*楼*号家玩耍期间,借用吴某明的手机登陆QQ与被害人刘某伟聊天,自称姓名“张琪”,并约刘某伟见面。2014年5月3日凌晨1时许,刘某伟通过QQ发信息告之“张琪”自己到约定的华阳二江花园小区六号门外的“自由人网吧”门口了。被告人鄢俊涛遂伙同邓某文(外号飞娃,在逃)、贾勇(在逃)三人在网吧门口将刘某伟拦截,鄢俊涛自称是张琪的男朋友,三人先对刘某伟进行殴打后,又强行将其带至吴某明家中进行控制,三人对被害人刘某伟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抢走刘某伟银行卡和信用卡,强迫刘某伟说出随身携带6张银行卡,3张信用卡全部密码,由邓某文到二江花园内农行ATM取款机取走刘某伟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内2000元现金,后又使用抢得的刘某伟信用卡陆续消费2409元。被告人鄢俊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鄢俊涛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伟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病情证明书,(2013)仁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鄢俊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俊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鄢俊涛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鄢俊涛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俊涛曾因犯罪被羁押54日依法应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鄢俊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鄢俊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3)仁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鄢俊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嘉庆人民陪审员  赵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