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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新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田,姚月祥,王小红,蔡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096号原告陈新田,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被告姚月祥,男,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王小红,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蔡之勇,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新田与被执行人姚月祥、王小红、蔡之勇提供者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鄂浠水民初字第0205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新田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5407.20元,应承担诉讼费为1401元,执行费为58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浠水民初字第02059号判决书中关于被告姚月祥、王小红、蔡之勇应承担义务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