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万新民与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新民,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84-3号申请执行人:万新民,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三执字第00384-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40858.38元(其中货款1365883.38元、诉讼费21435元、利息153540元),现因本案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40858.38元的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