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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良福与吴明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良福,吴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03号申请人张良福,男,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吴明安,男,生于1970年8月2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良福与申请人吴明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学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良福与申请人吴明安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经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吴明安的前期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7500元,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并确认;(二)、张良福自愿赔偿吴明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期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7500元,当事人张良福已付5500元,余款12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付清;(三)、吴明安收到补偿款后,自愿放弃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其他要求,因此发生病变或后期医疗费不足时,也自愿放弃向张良福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四)、张良福的小型轿车修理费自行承担;(五)、当事人吴明安的二轮摩托车修理费自行承担;(六)、其他无争议。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良福与申请人吴明安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