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执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西安方元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方元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方元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永祥,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兰。本院在执行西安方元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50000元案款,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2)井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