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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朱某,女,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秦某,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简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喻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