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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戈传平与任浩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传平,任浩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戈传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勇,农民。被告:任浩然,农民。委托代理人:文美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戈传平与被告任浩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升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勇,被告任浩然的委托代理人文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戈传平诉称:被告驾驶摩托车超车时从后面撞到我驾驶的摩托车,致我受伤。由于当时是大忙季节,经村干部出面调解,先期的几百无医疗费由我自付,被告给付我10000元作为雇用他人干农活的劳务费。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我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属无效协议,要求撤销,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394(9085+3309)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费1700(1000+700)元、护理费3700(3000+700)元、交通费900(600+300)元、雇用他人干农活的劳务费9000元,计27694元。被告任浩然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不是我撞到原告的,而是双方车辆碰撞,双方都倒下了,受伤了,原告在发生事故后自行离开了。本起事故无法确认双方责任,原告应当有一定责任。另经村委会调解,我父母基于邻里关系,与原告签订了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显失公平,应当得到认可。同时,原告本人对造成其人身损害有一定的过错,有延误治疗的情况,又其伤情恶化还有其他外力导致的可能。此外,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医药费无异议,但在协议中原告已经认可主动承担了。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没有依据,我可以给付原告23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101元/天计算。交通费过高,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雇佣费用9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认可。由于双方责任无法认定,要求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这样计算下来,以上费用,我承担的责任不足我已经支付的10000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原告戈传平驾驶摩托车与被告任浩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2014年5月8日,在村干部出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1、戈传平的治疗费用由戈主动承担。2、任远收(被告父亲)自愿支付壹万元现金作为戈传平不能干农活雇佣他人的劳务费。3、任自付雇用他人的劳务费后,双方发生的事情到此了结,以后无其他牵扯关系。”此后,被告方履行了协议,原告也即在家休养。后因伤情渐重,原告便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其为“左外踝骨折”。原告两次住院计23天(16+7)天,共计支付医疗费12394(9085+3309)元。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7694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经人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被告双方的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也不存在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戈传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 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勤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