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薛某某,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