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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行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余劲鸿与吴作燕、吴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行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余劲鸿,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吴作燕,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吴晗,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余劲鸿与吴作燕、吴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作燕、吴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人吴晗名下的车牌号为闽H×××××小型汽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林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