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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立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何成云、何莉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何成云;何莉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五法立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何成云,男,汉族,1941年11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石屏县。起诉人:何莉春,女,彝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本院收到起诉人何成云、何莉春向本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以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为被告。诉称:原告系被监管人何莲春之亲属,何莲春于2009年10月被送至第一被告处监管,至今已长达五年时间,原告作为被监管人亲属,几乎每个月至少一次前往探视被监管人,大部被拒绝,只有两次被允许会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1、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安排原告会见;3、判令被告赔偿因拒绝探视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4、判令被告在云南省级报纸、省内门户网站登报道歉。本院认为,起诉人何成云、何莉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其行为违法、赔偿因拒绝探视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在云南省级报纸、省内门户网站登报道歉,因其所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对此不予受理。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何成云、何莉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刚审 判 员  杨 婧代理审判员  马俊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台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