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保民申请执行郭振强、李福贵、张振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民,郭振强,李福贵,张振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民,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振强,男,1980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福贵,男,1983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振力,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保民申请执行郭振强、李福贵、张振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振强、李福贵、张振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保民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李保民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管执字第16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