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毛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树千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树千,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榆树市新庄镇苇沟村党总支书记,住榆树市新庄镇苇沟村*组。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树千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树千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树千于2006年至2007年间利用其担任榆树市新庄乡苇沟村党总支书记并主管村上财经的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侵吞集体资金一万二千元,占为己有。案发后毛树千退赔了涉案赃款一万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毛树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系新庄镇苇沟村居民举报原苇沟村支部书记毛树千在其任职期间侵占集体资金等经济问题。榆树市公安局经调查毛树千采取重复报销煤款、制作假据、收钱不入账等手段侵占集体资金,毛树千经传唤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对毛树千职务侵占一案立案。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卷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15日从毛树千处将赃款一万元进行扣押,并随卷移送。3.苇沟村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单据证实,2006年苇沟村第10010号记账凭证在帐内已入账本年度冬季取暖用煤款10000元,该款毛树千于2007年12月30日在该村账外账第11号记账凭证又重复报销一次。2006年度苇沟村于2006年12月31日第10005号记账凭证在帐内已入账年度电话费款2000元,该款被毛树千于2006年12月30日在该村账外账第11号记账凭证中又重复报销一次。4.毛树千提供的书面说明及流水账单证实,毛树千提供的情况说明:06、07年向付泽有、孙东宁每年每人送礼2000元;07年送山鸡800元;付刘永春小卖店2000元;付赵国双车费2580元。5.新庄镇经管站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单据证实,新庄镇经管站证实仅向苇沟村送有机肥一次,当时经手人是张忠田,付款金额是5000元,交款单位是苇沟村并附收据。6.原新庄镇党委书记付泽有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2006年经研究决定在经管站购置生物化肥用于农业试验,数量记不清了,只购置过一次。7.新庄镇苇沟村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单据证实,其中包括付给赵国双7687+2970=10657元的挣工钱,以及毛树千欠村上19537.18元,2009年第一册传票记账凭证第10010号修水田路工款明细表,九名组长每人550元,共5500元。2011年会计传票第一册记账凭证村用煤款15600元。8.承诺书证实,毛树千和刘宝出具的承诺书证实截止到2013年8月5日毛树千和刘宝手中没有收入支出票据。9、苇沟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06年镇政府经管站下发的生物菌肥确有其事,没收用户费用,费用由村上统一支付;李秀海承包下甸子地村里没收到承包金;证实吴树林、毛洪军、王成林、陈占均、裴均飞是其村民,因常年在外,无法联系。10.苇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年12月21日记账凭证第10011号,金额5500元,当时毛树千管财经,是否分给各组组长村里不清楚。李秀海承包本村机动地时未向村里缴纳承包金,经时任治保主任的赵国双询问,李秀海说将钱交给毛树千了。11.刘宝提供的记账凭证证实,2007年1月29日苇沟村支付刘永春村用品及烟账费用1000元,并于2008年12月20日入账。12.户籍信息证明证实,毛树千、刘宝、付泽有、赵国双、刘永春、李秀海、陈晓波、李凤文、吴树林、陈福双、李凤池、陈秀春、蒋春波、邹文峰、贾春江的自然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在管辖区内无犯罪记录。证人证言1.证人刘宝证言证实,我在新庄镇苇沟村做会计。2006年3月18日开始做的会计至今。当时毛树千任苇沟村支部书记,2012年4月22日停止工作,由赵国双任支部书记。毛树千任村支部书记时村上现金归毛树千管,他既管现金支出又管现金收入,我就负责入账。孙东宁当时是我们新庄镇副书记。苇沟村2006年第一册10005号凭证中付款收据电话费2000元,是毛树千给我的镇里收电话费收据,我已将其入账。2006年帐外指标第一册11号凭证中付款收据,上款系交政府电话费原票据丢失,负责人签字毛树千,这张收据是毛树千自制的一张收据,交给我入账了,现在经过核查是重复报销了,这钱是在毛树千手里。这钱我没有得到。毛树千重复报销2000元,我不知道,知道的话我不可能给他报销。毛树千让我入账自制假据时说不用我管,错了他负责任。苇沟村传票2006年第一册10010号凭证中付款收据,内容是2006年11月10日付镇政府06年冬天取暖用煤款10000元,这张票据是毛树千给我的镇里收2006年冬取暖用煤款收据,我已将其入村账。苇沟村2007年帐外指标账第一册11号凭证中付款收据,内容是交政府煤款原票据丢失06年,这是毛树千自制的一张收据,交给我入账了,现在经过核查又是重复报销了,这10000元在毛树千手里。以上毛树千两次重复报销12000元。我没得到这钱,事实上都是毛树千自己得了,因为他管现金。我现在手里没有还未入账的单据,都全部入账了。苇沟村2011年会计传票第一册记账凭证为2011年12月31日,其中苇沟村2010年11月10日存根收据,内容为人民币15600元,系村用煤款,用煤1.56吨*1000,这张据是毛树千签完字我入的账,是我和金国学的儿子金永成算完煤款账后拿回村的。这煤款没给金国学钱,是我给的金国学的儿子金永成的煤款,当时以为金家户主是金国学就把他名字写上了。这张煤款收据我不记得是谁制作的了。我认识李秀海,2009年至2011年他承包我村西甸子的土地了,但承包费村里没收着。李秀海将承包费交给谁了我不清楚。苇沟村2007年12月30日指标账第4号凭证,其中2007年1月1日挣工明细赵国双支出共计10657的据这是我2007年到组长赵国双家给其放的款。其中7687元是赵国双家推土机挣工款,2970好像是2006年赵国双家面包车在村上挣的车费款,我放款的来源是我根据村领导经手签字的原始票据归纳到各组相应人名下,经过汇总,我做表后出总的金额数,时任支部书记毛树千把钱给我,我再到各组放款。苇沟村2009年第一册传票记账凭证2009年12月21日第10011号中修水田路工款明细表复印件,内容是2009年1月15日,金额为各名组长各550元,总计金额为5500元,这个明细表是我做的,当时毛树千拿来这张明细表的草稿,我根据这张明细表草稿过录这张新的明细表,上面有9个组长的名单,金额是每个组长550元,总计金额是5500元,上面缺4组组长蒋春波,当时我抄的时候给落下了,我做完表后,将明细表交给毛树千书记,后来我入账时毛树千书记就把这张带有各组组长签字的明细表交给我,让我入账。我们村2009年是否修水田这个我不清楚。毛树千重复报销的冬季取暖煤款10000元是以现金方式付出的,钱在毛树千手里,因为这笔账是毛树千报销的。因为是重复报销,这笔钱毛树千不应该再得的。毛树千重复报销的2000元电话费从账上看是现金方式支出的,钱也在毛树千手里,这笔业务也是毛树千拿到村里报销的。因为是重复报销,这笔钱毛树千也是不应该再得的。上述两笔业务都是毛树千办的,账也是毛树千拿票据来报销的,账是我做的。我当时没有发现是重复报销行为,因为这些票据不是当时发生时毛树千拿过来直接入账的,都是过好长时间有的都过一年多了才拿来入账的。毛树千拿这两张注明原票据丢失的票据入账只是告诉我这两张票据要入到我村账外账里,我就照办了。毛树千当书记时我们村会计从来见不到现金,当时他都是把收方据和付方据一起拿过来的。上述两笔业务毛树千总计重复报销12000元。毛树千在担任我村党总支书记期间,有关我村的所有经费项目支出都没有例会研究并记录记载。毛树千离职以后在他手中没有其在任职期间我村当时应该入账而未能入账的费用支出票据。毛树千提供的2006年12月10日到2007年8月4日大队用车工(赵国双车)列表清单,总计金额2580元,这件事我不清楚。苇沟村提供的2007年12月30日会计指标张第四号凭证九组挣工放款明细赵国双名下7680元、2970元合计10650元,这7680元是我村当时支付赵国双的推土机费用款,2970元这些当时是毛树千书记让我直接给赵国双的,至于是什么钱毛树千书记也不跟我明说,我也不知道,这件事只有赵国双本人能说清楚。毛树千提供的2006年9月28日到2006年12月30日刘永春卖店账,合计1708元,我不清楚这是怎么回事。这笔刘永春卖店的欠账我不清楚当时是否入费用支出账了,当时的费用支出都是毛树千书记一个人说了算。至于村花多少钱都是怎么花的我们都不清楚,我们见到的就是票子。苇沟村2009年12月21日传票第10011号记账凭证2009年1月19日明细单据:陈晓波、裴均飞、陈福双、王成林、李凤文、吴树林、毛洪军、邹文丰、赵国双等9人,每人550元,合计5500元,这张票据也是毛树千书记一手办的,我说不清楚。只有这张明细表是毛树千让我做的,钱给没给这些组长,给多少钱我当时没在场。这张票据是按照5500元做的付出据。这张票据上是9个人,金额合计是4950元,这张列表上应该是10个人,我村当时是十个小组,这里边缺10组组长蒋春波,这张也是毛树千拿来入账报销的。从账面上反应毛树千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欠我村19537.18元,我村已将机打帐页提供给警方了。证据卷宗2P16页,2008年2月1日收据,人民币5000元化肥款,这笔业务入账了,这张单据就是从我村账外账中复印出来的,我村当时分给村组干部的生物菌肥我手中没有名单,这件事当时都是毛树千书记一人一手操办的,我没有经手也没有得到这些生物菌肥。我村至今也没有收到李秀海名下的承包地款,村账上肯定没有。李秀海当时是否交了这笔承包地款我不清楚,李秀海肯定没有交到村上,如果交到村上肯定入账了。到现在村账上没有。这笔承包地款是否交到毛树千手上我不知道。我做村会计时村上现金账归毛树千管,他既管现金支出又管现金收入。我就负责入账。当时付泽有是乡党委书记,孙东宁是乡人大主席。我不知道2006年、2007年毛树千给付泽有、孙东宁送礼的事。在我参加的支部会上毛树千没提过这事。毛树千私下也没和我说过给乡干部送礼的事。我是会计,但我不管现金。我不知道毛树千给乡干部送礼的事。我村上买烟等招待用的东西基本都在刘永春小卖店买,因为他家小卖店离村部近,我村在2006年或者之前在刘永春小卖店一共卖了多少钱的物品我不知道,因为不是我去买的,我也不管钱也不管账,都是毛树千管,他是坐收坐支,都他一人说了算,别人不知道。我在2006年3月18日任会计之前不欠刘永春小卖店的账,因为刘永春小卖店是2006年7月份才建成的,在这之前没有这个小卖店,要是有账也是2006年7月份之后才有的账。卷宗2册14页村上付给刘永春小卖店的收据我不清楚怎么回事,因为这些事都是毛树千一人经管,钱和账他一人说了算,我只负责入账。付给刘永春小卖店的款我们入账了,我今天向你们提供的这张借据及记账凭证就是,这是我村2008年的传票,显示是“2007年1月29日付给刘永春1000元钱,为付村用品及烟账,镇来人用”,但他是2008年入的帐。因为毛树千直到2008年才把这个据给我,我只能2008年入账。我不清楚为什么2006年11月付给刘永春2000元,2007年1月29日又付给刘永春1000元,这都是毛树千经手的。卷宗二册21页的承诺书是经侦大队在调查此案时,我手里再没有其他票据了,我就写了这份承诺书,当时毛树千也说他手里再也没有任何票据了,所以他也写了这份承诺书,这份承诺书注明是2013年8月5日当天写的。我不清楚为什么毛树千2013年11月21日又提供了“付刘永春小卖店等事项欠款2000元”的收据。证人付泽有证言证实,我认识毛树千。毛树千向公安机关交代2006年、2007年两年春节期间向我送礼4000元,根本没有这事,他纯属胡说。毛树千也没向我送过其他物品。证人赵国双证言证实,我是苇沟村9组组长。2007年6月份后我做治保主任,我自己有一台面包车,村上用时我就给村上用,给我一些车费钱。2006年苇沟村村委会用我车给我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收到这笔钱了,会计刘宝在我家把这笔钱付给我了。我出的收款手续就是在会计刘宝做的义务工明细表盖了个章,刘宝就把村委会用我车的钱给我了,当时具体给我多少钱我不记得了。毛树千提供给警方的2006年苇沟大队用车工单两张,这是我给毛树千提供的2006年苇沟大队用车工单,出车记录是我记的,车费价是毛树千书记在单子上写的。苇沟村2007年12月30日指标账第4号凭证,其中2007年1月1日挣工明细表赵国双支出7687+2970共计10657元,这就是刘宝2007年到我家给放的款,其中7687是我家推土机挣工款,2970就是2006年我家面包车在村上挣的车费款,也就是我给毛树千2007年初提供的用车工单子款,这里还包括点别的费用。我2006年或者2007年从来没有给孙东宁送过小鸡用于去长春送礼。我给村上出车的钱,村上已经给我了,村上都入账了,现在村上不欠我的出租车费了。我村2009年12月31日第10011号记账凭证,赵国双550元,这笔业务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字也不是我签的,钱我也没收到。2006年我从我村领到过由镇政府下发的生物化肥,我们当时都没有花钱,是村上给我们村组干部和农户实验用的,当时没人愿意用这种生物菌肥,没办法村上给我们免费用了,这些生物菌肥后来村上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做治保主任、组长时村上现金账归毛树千管,他既管现金支出又管现金收入。当时付泽有是乡党委书记,孙东宁是乡人大主席。我不知道2006年、2007年毛树千给付泽有、孙东宁送礼的事。在我参加的支部会上毛树千没提过这事。毛树千私下也没和我说过给乡干部送礼的事。我从来没和毛树千一起去给乡干部送过礼。我不知道毛树千给乡干部送礼的事。证人金永成证言证实,我家卖过煤,苇沟村2011年会计传票第一册记账凭证,其中苇沟村2010年11月10日存根收据,内容是15600元,系村用煤款,用煤15.6吨*1000,这张据上“金永成”三个字是我写的,这15600元我得到了。金国学是我父亲,他不知道我卖煤的事情。存根上我父亲的签字是我写的,这张存根收据我记不清是谁制作的了,肯定不是我制作的,我卖煤给苇沟村出这张收据结算是和刘宝结算的。我卖的煤是自己从别处煤矿拉来的。证人金国学证言证实,苇沟村2011年会计传票第一册记账凭证,其中苇沟村2010年11月10日存根收据,内容是15600元,系村用煤款,用煤15.6吨*1000,上面的“金国学”三个字不是我签的,我家2010年根本没有卖过煤。这张据的15600元我没得到,这事跟我没关系。证人孙东宁证言证实,2006年、2007年我在新庄镇做党群副书记,我认识毛树千,毛树千供述2006年、2007年春节前后他分两次给我送4000元,根本没有这事。他也没有给我送过鸡,毛树千任苇沟村书记期间,我没有收过毛树千任何礼物。我认识赵国双,赵国双没有给我送过任何钱财物。证人刘永春证言证实,我在苇沟村开过小卖店,我认识毛树千,毛树千提供的2006年刘永春小卖店原始卖货明细这是我记录的。毛树千提供的2006年11月30日收据2000元整,上款系付刘永春卖店买烟等事项款,上面刘永春三个字是我签的,这张收据是村上买我家东西,给我付的款,我出的收据,购货明细和收据是对应的。证人李秀海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我家承包过苇沟村西甸子的土地,承包费是4000元,当时是毛树千书记来我家取的,就我自己在家。毛树千没有给我出收条。毛树千自己去我家取的。证人陈晓波证言证实,我是苇沟村一组组长,苇沟村2009年第一册传票记账凭证2009年12月21日第10011号中修水田路工款明细表复印件,上有苇沟村九个组长签名,金额为每名组长550元,总计金额5500元,上面“陈小波”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签字是“陈晓波”,再者说2009年村上修水田路的事根本没有这事。我没得到这550元。证人李凤文证言证实,我是苇沟村五组组长。苇沟村2009年第一册传票记账凭证2009年12月21日第10011号中修水田路工款明细表复印件,上有苇沟村九个组长签名,金额为每名组长550元,总计金额5500元,表格中“李凤文”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再者说2009年村上也没修过水田路,根本没有此事。这550元我没得到。2006年我得到过两袋生物菌肥,是镇政府下发的,是让我们种窝瓜。当时我没给钱,后期村上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为了种这种窝瓜我们都赔钱了,村上说给我们补偿点到现在也没给我们补偿。证人吴树林证言证实,我是苇沟村六组组长。苇沟村2009年第一册传票记账凭证2009年12月21日第10011号中修水田路工款明细表复印件,上有苇沟村九个组长签名,金额为每名组长550元,总计金额5500元,表格中“吴术林”的签字不是我签的,我签字是“吴树林”再者说2009年村上也没修过水田路,根本没有此事。这550元我没得到。证人陈福双证言证实,我是苇沟村三组组长。苇沟村2009年第一册传票记账凭证2009年12月21日第10011号中修水田路工款明细表复印件,上有苇沟村九个组长签名,金额为每名组长550元,总计金额5500元,表格中“陈福双”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再者说2009年村上修水田路的事我不清楚,这550元我没得到。我从村上得到过一回由镇政府发的生物菌肥,当时我是肯定没给钱,后期村上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证人李凤池证言证实,2006年我没有从村上领过由镇政府下发的生物菌肥,我知道村上给村组干部发生物菌肥这事,这件事和我没有任何关系,当时我是没有要这些生物菌肥,至于别的村组干部是否得到了我就不知道了。证人陈秀春证言证实,2006年我从村上领过一次由镇政府下发的生物菌肥,我当时没有花钱,这些生物菌肥是村上给各村组干部做实验用的,当时让我们种的南瓜。证人蒋春波证言证实,我是苇沟村通信员。苇沟村2009年第一册传票记账凭证2009年12月21日第10011号中修水田路工款明细表复印件,上有苇沟村九个组长签名,金额为每名组长550元,总计金额5500元,单据上没有我的名,这件事我不清楚,2006年我从村上领过一次由镇政府下发的生物菌肥,当时这种化肥给谁谁都不愿意要,我当时没有花钱,这些生物菌肥是村上给各村组干部做实验用的。证人邹文峰证言证实,我以前是苇沟村八组社主任。我名字是山峰的“峰”,我始终写山峰的“峰”,苇沟村2009年第一册传票记账凭证2009年12月21日第10011号中修水田路工款明细表复印件,上有苇沟村九个组长签名,金额为每名组长550元,总计金额5500元,单据上“邹文丰”根本不是我签的,我签名从来都不写丰收的“丰”,这550元我也没得到。我村当时修过水田路,水田路村上是年年要修的,我不知道当时我村是否用上述款项做维护村上水田路的费用。我也没听毛树千说过,我不知道怎么回事。证人贾春江证言证实,我以前是苇沟村副书记。2006年我从村上领过一次由镇政府下发的生物菌肥,我当时没有花钱,这些生物菌肥是村上免费给我们用的,当时也想给老百姓做个样子,这些生物菌肥后期村上怎么处理的我就说不清楚了。我做村副书记、组长时村上现金账归毛树千管,他既管现金支出又管现金收入。当时付泽有是乡党委书记,孙东宁是乡人大主席。我不知道2006年、2007年毛树千给付泽有、孙东宁送礼的事。在我参加的支部会上毛树千没提过这事。毛树千私下也没和我说过给乡干部送礼的事。我不知道毛树千给乡干部送礼的事。(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毛树千供述,我2006年7月份至2012年4月份期间做过苇沟村支部书记。当时刘宝做会计。2006年7月份至2008年6、7月份我们村的现金账归我兼管,之后到2012年4月份现金账归刘宝管理。2007年帐外指标账第一册11号凭证中付款收据是我自己制作的06年买煤假据,这一万元煤款付当时新庄乡经管站长张忠田化肥款了。2007年5月份,新庄乡的经管站站长张忠田给我打电话让我们村到镇政府取三吨半生物化肥,当时没有付现金,价格也没说,我当时让通信员刘广超去拉的化肥,化肥拉回来后放到我们村政府西侧的煤棚里了。之后我就把这三顿半生物化肥分给我们村的村组干部了,每个人是按照袋数人数平均分的,后来在实际领取的时候有水田的就多要了一些,旱田的少要了一些,但都是大家在会上私下调剂的。当年的八九月份,我就把这三吨半化肥款给张忠田了,我给了张忠田一万元钱,我后来向张忠田要几回收据,张忠田没有给我开,我就自己制作了这张假的买煤收据入账顶我给张忠田的一万元化肥款了,这化肥是张忠田自己的,当年这三吨半化肥分给毛树千、刘宝、赵国双、陈秀春、贾春江、李凤池、陈占军、陈福双、蒋春波、李凤文、吴树林、毛红军、王成林分到了,当时通信员分的化肥,刘宝统计的数,账单在刘宝手里。当时张忠田也让其他村去拉化肥了。村组干部分到化肥后没有给钱。当年没有下到村组干部的往来账上。分化肥时我开村组干部会了。当时说这化肥不要钱了的。开会时,村组干部知道分到的这些化肥,我已经决定用村集体资金核销了。因为当时我就和大家说了。没有会议记录或书证,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张忠田即使开了收据,这收据也不允许入村财务账。我之前说给张忠田化肥款的事是五千元,不是一万元,给村组干部分化肥的事也是这五千元钱的生物化肥。这一万元钱怎么用的我记不清了,从账面看这一万元应该是在我手里。我制作假收据重复报销一万元是我当时记混了。我把这一万元上缴给公安机关。2007年12月30日在我村帐外入账的这笔一万元,是我重复报销的。2006年12月30日在我村账外账第11号记账凭证中入账的2000元电话费也是我重复报销的。这12000元都在我手里,当时让我给镇政府领导过年过节送礼用了。当时给镇党委书记付泽有2006年、2007年每年都送2000元,一共是4000元,副书记孙东宁20**年、2007年每年都送2000元,一共是4000元,2006年底给孙东宁往长春送礼小鸡八百元。支付村上用赵国双车费用款2580元,支付刘永春小卖店1708元。以上这些费用共计13088元,当时就是用这两张重复报销票据中的12000元处理的。这两张收据都是我做的。我不知道重复报销是什么行为。我今天把当时我的费用账都拿来了,提供给警方,这些账单以前没有入账,这是在我手里的单据,没有在村上入账。这些账单都是06年底算账当时记载的。我于2013年11月21日提供给警方的我村2006年租用赵国双的车为村里办事,这份出车清单是真实的,这出车记录是赵国双本人记载的,经我计算合计费用是1260元,以前累计少算100元。这笔费用都支付给赵国双了。具体支付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给的现金。是我直接给赵国双的。在我村账上走一次支付的。具体是用那笔钱支付给赵国双的我现在想不起来了,反正现在不欠赵国双钱了。新庄镇苇沟村会计凭证指标帐:2007年12月30日第4号会计凭证9组挣工放款明细赵国双名下的10657元,是我村与赵国双正常业务帐,与租用赵国双车费钱没有关系。赵国双的租车费用我当时就是用重复报销的钱支付的。2009年12月21日第10011号记账凭证,陈晓波、裴均飞、陈福双、王成林、李凤文、吴树林、毛洪军、邹文丰、赵国双每人支出五百五十元,这也是我村正常的业务费用支出,具体干什么用的我现在说不清楚了。我只是负责领导签字。我认识李秀海,我不记得他是否承包我村的地了。笔录中说李秀海说承包我村的甸子地将4000元承包金交给我,并且是我一个人到他家取的,没有这事,我们村干部不可能个人去收农户的承包地款。我当年重复报销的12000元出了给乡里领导送礼之外还有部分是平村上不能入账的费用了。我对职务侵占有异议,我当时是处理村上账花了,不是我个人占了,我是2006年7月至2012年4月任榆树市新庄乡苇沟村党总支书记的,刘宝任会计,我任村党总支书记期间,村上账和钱都是我管,我只是让会计刘宝入账。2006年村上支付多少煤款我不记得了。2006年12月31日第10010号记账凭证中2006年冬季取暖用煤款10000元是付给镇里的煤款。2007年帐外传票2007年12月30日第11号记账凭证中“交政府煤款原据丢失06年”这笔是我做的账,这10000元让我给镇里书记付泽有、孙东宁送礼了,2006年、2007年年末每人每年2000元,一共是8000元,还有给孙东宁买了800元小鸡送礼了,还有就是付给刘永春小卖店欠款及付赵国双车费了。2007年12月31日第10005号记账凭证中2006年12月10日收据上付2006年电话费2000元这是村上交的电话费2000元,2006年12月30日第11号记账凭证“交政府电话费原据丢失06年”的2000元也是我上述说的处理上述的费用了,因为那票据上记载的一万元没够处理,我就又做的这张票据处理的,但具体哪笔处理的哪笔我就记不清了,但肯定是处理这些费用花了。我给付泽有、孙东宁送礼村上只有刘宝知道,再没别人知道。贾春江和赵国双是2007年6月份上来的,贾春江做我村副书记,赵国双做我村的治保主任,原来他俩都是村上的小组长。他俩不知道我送礼的事,我只和会计刘宝说了送礼的事。我什么时候付给刘永春家小卖店的钱我记不清了,大约是2007年初给的。以上涉及的四张票据我是重复报销了,是我做账做重复了,但这钱我没自己花,都是我刚才说的给镇里领导付泽有、孙东宁送礼了。卷宗二册14页这张2006年11月30日“付刘永春小卖店等事项欠款”这笔就是付刘永春小卖店的欠款票据。我2013年8月5日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承诺书是我当时向经侦大队承诺的我手不再有任何“收入和支出票据”的承诺书,当时手中没有票据了。刚才出示的“付刘永春小卖店等事项欠款2000元”这张收据上签上“2013.11.21毛树千提供”这张是我后找出来的票据,我就提供给公安机关了。这张不是我后来做的票据,是原始票据。我记得我村给赵国双车费是2580元,也是这上述说的重复报销里的钱付的。我给赵国双的车费没有入村里的账,我就用这笔钱给他了,就没把给赵国双的车费入村里的账,我重复报销的钱上缴了100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毛树千对其原始供述及证人证言有意见,当庭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侵占集体资金12000元的事实没有意见,并认罪。鉴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树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向司法机关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树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毛树千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葛庆忠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