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夫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农民。原告甘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顺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夫强,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0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双方的脾气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且两人婚后一直在原告娘家生活,现已分居半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维系的必要。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邵某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说一直在原告娘家生活不是事实,有一段时间原、被告在沛县杨屯镇刘官屯新村租房居住了一年。原、被告平时吵架也有,但不是经常地吵架。原告说性格不合不是事实,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说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实,被告在安徽打工2014年8月份去的10月份回来的,在外地工作不算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0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婚姻是否美满,关键是要靠婚姻中的双方精心经营和用心呵护。婚姻的幸福是经营出来的,就像做生意一样的费心经营。婚姻需要沟通,婚姻需要经营,婚姻需要包容。被告邵某作为丈夫有责任撑起一个家,爱护妻子甘某。不论是原告甘某还是被告邵某,都需要在生活中学会爱、宽恕和信任,尽到一个丈夫或者妻子应尽的责任。原、被告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男女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异,遇到矛盾应当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之间要多考虑对方、多谅解,要站在高处看问题,要负责任地让家庭其他成员争取过上幸福的生活。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互不猜忌,互相体贴,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苗 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夏 巍书 记 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