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美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琴,周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琴。被执行人周三林。原告陈美琴与被告周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周三林应支付原告陈美琴货款16000元,于2014年4月底前支付6000元,于2014年5月底前支付10000元。二、若被告周三林未按照上述协议完全履行,则原告陈美琴有权按照16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美琴负担。至期,因周三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美琴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周三林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周三林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周三林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三林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000元。另外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周三林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美琴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陈美琴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周三林缴纳的4000元执行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申请执行人陈美琴鉴于上述实际情况,于2015年2月16日与被执行人周三林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三林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4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6000元。由于案件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陈美琴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本院调查材料、和解协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美琴与被执行人周三林已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美琴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37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一非审 判 员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