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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古会芳、古沈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燕,古会芳,古沈阳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王小燕,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会芳,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古沈阳,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燕诉被告古会芳、古沈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王小燕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