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古会芳、古沈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燕,古会芳,古沈阳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王小燕,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会芳,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古沈阳,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燕诉被告古会芳、古沈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王小燕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