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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覃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588号原告覃某,务农。被告周某,务农。原告覃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以欲与被告周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周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玉正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