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发徕、周元香、侯松青、侯国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发徕,周元香,侯松青,侯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侯发徕,男,1947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系受害者侯珍平之父。申请人周元香,女,1948年4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系受害者侯珍平之母。申请人侯松青,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申请人侯国东,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侯发徕、周元香、侯松青、侯国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侯英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侯发徕、周元香因申请人侯松青、侯国东侵权致申请人侯发徕、周元香之子侯珍平死亡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经安仁县永乐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侯松青、侯国东赔偿申请人侯发徕、周元香因侯珍平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0元,其中侯松青赔偿人民币206000元,侯国东赔偿人民币74000元。二、上述赔偿金由被申请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给申请人。三、其他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再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英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