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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安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成兰与刘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兰,刘玉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成兰,女,汉族,1944年4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刘志田,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系原告之次子,住址同上。被告刘玉梅,女,汉族,1978年11月18日生,现住廊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兰与被告刘玉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张的赔偿已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兰撤回对刘玉梅的起诉。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