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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宇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周亚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宇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周亚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39号原告上海宇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姚铜,职务不详。被告周亚萍,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宇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亚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宇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宇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云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卜盛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