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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八公山镇下郢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张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八公山镇下郢社区村民委员会,张永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下郢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八公山区下郢孜。负责人:蔡兆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巨甫,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为,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下郢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下��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永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下郢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下郢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永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仁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